繼承人無足夠現金繳遺產稅時,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銀行存款時,繼承人可申請用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繳納稅款額外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3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子女乙、丙、丁、戊共5人,只要繼承人其中4人(應繼分合計5分之4)同意申請以甲君之遺留存款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請依限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存款轉帳繳納稅款手續。
所以只要繼承人數過半同意且應繼分持分過半或應繼分逾二分之三則人數不計,就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由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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