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登記

新建房屋辦理第一次登記及設立房屋稅籍。

●土地登記申請書(可向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
●委託書(權利人親自申請者免附)
●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地增值稅繳(免)納證明
●契稅繳納證明
●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三選一 )
(1) 若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繳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資料。
(2) 若為法人,應附繳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抄錄本。
(3) 華僑在台未設戶籍者,應附繳僑居地我國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身分證明。
●印鑑證明(賣方-義務人檢附)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買賣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 依當期申報地價乘以持有土地面積+房屋契價,再按1/1000計算登記規費。

※ 另有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 印花稅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下:
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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