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基礎篇三:債務人要怎麼應對債權人強制執行,有異議時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嗎?

法院違法執行時,債務人得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是國家權力的行使,法院發動的執行程序,執行命令,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等之執行方法,均應嚴格遵守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違背規定的執行行為就是違法執行。

債務人對於執行程序中,發現有違反規定或不合理之情事,得先聲請或聲明異議,若因此造成損害時,亦可請求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得聲請或聲明異議的情況有

執行命令違反法令

例如:法院扣押債務人薪資之執行命令,未依規定保留債務人與其共同生活親屬,在維持生活上所必需之金額,債務人得就此執行命令聲明異議。
 

執行之方法不適當

例如:查封動產時,以不適當的方法標封,或是未依物品性質指定適當方式保存(如查封需冷凍肉品,未要求存放冷凍櫃中)等。

執行時未遵守之法定程序

例如:查封時未通知債務人到場,或是不動產拍賣時未通知債務人等。

其他侵害債務人利益之情事

例如: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支付命令尚未確定,法院未察覺即開始執行程序。

法院不當執行時,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之後法院依執行名義來實施強制執行,所以執行時,法院不會再去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及有無問題。

※執行名義是什麼:

執行名義就是民事判決,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
債權人不能隨便拿一張借據或本票,就來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師出有名,先有權利才能發動。
透過法院判決,或是取得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執行名義,來證明有權利。有了執行名義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是若債權人的債權本來就不存在,例如:事後發現遭本票是遭偽造、變造而成;或是債務人已經清償等,實際上債權人已經沒有債權或權利時該怎麼辦?

此時,執行程序上雖然合法,但實質上卻使債務人蒙受損害,就是屬於不當執行

為了維護債務人權益,法院不當執行時,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訟,請求法院排除並撤銷先前已經進行之執行。

強制執行法規定 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情況有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例如:銀行起訴請求債務人還錢,判決確定之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就不需要再執行。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無確定判決效力之執行名義,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存在、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例如:本票是遭偽造、變造而成,債務人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債務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例如:原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原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執行,但是繼承人早已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就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

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要停止法院違法或不當執行,光是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不夠,還需要債務人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依規定執行程序不會因債務人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就先行停止,需要經法院審查或訴訟確認,債務人之異議有理由時,才會停止、更正或撤銷原執行程序。

另外,因停止執行會影響債權人權益,所以須經聲請,由法院裁定,提供擔保後,才能停止執行,擔保金的目的是在確保債權人因此而產生之損害。

所以,債務人聲明異議或提異議之訴時,可以思考一下,是否有必要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執行,畢竟不是每個債務人都有辦法提供擔保金。

處理債務問題,聲請債務協商才是王道

看了這麼多,還是不知道要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嗎?

簡單做個分水嶺,如果你確實有欠錢,而債務是屬於銀行消費性的借款(信貸、信用卡債等),與其花時間及精力聲明異議,倒不如盡快跟銀行進行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或調解,只要協商、調解成立,銀行會撤回執行,解除法扣

但是,若是被別人偽造、變造借款憑證(借據或本票),或是債務確實已經清償、消滅者,就需要提起訴訟,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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