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供通行還要繳地價稅?法定空地是關鍵
自家土地長期無償供鄰里通行,許多土地所有人理所當然地以為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卻在申請時被稅務機關駁回,原因只有一個:該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新竹市稅務局近期特別提醒,法定空地即使現況作為道路使用,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無償供通行土地的免稅規定並不相同。
本文將完整說明法定空地的定義、為何不適用免徵規定、如何脫離法定空地身分,以及申請地價稅免徵的期限與流程。
一、無償供通行土地免徵地價稅的基本規定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土地所有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這項規定的立法精神,與騎樓地價稅減免相似:土地雖為私有,但實際上開放供公眾使用,土地所有人的使用權受到限制,因此法規給予免稅優惠,以反映其使用受限的現實狀況。
二、什麼是法定空地?為何不適用免徵?
法定空地,是指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這部分土地的主要功能,包括計入建蔽率計算,以及維持建築物的日照、通風與防火安全間距。
即使法定空地的現況是作為巷道或通行使用,它在法律上仍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具有建築基地使用價值。正是因為這層「仍有建築使用價值」的性質,使得法定空地無法適用無償供通行土地的免徵規定,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
| 土地類型 | 現況 | 地價稅免徵 | 原因 |
|---|---|---|---|
| 一般私有土地 | 無償供公眾通行 | 可申請免徵 | 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 無償供公眾通行 | 不適用免徵 | 仍具建築基地使用價值 |
| 法定空地(已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無償供公眾通行 | 可申請免徵 | 已脫離法定空地性質 |
| 法定空地(已完成分割並取得證明) | 無償供公眾通行 | 可申請免徵 | 已脫離法定空地性質 |
三、如何讓法定空地脫離免稅限制
法定空地並非永遠無法申請免徵地價稅,依據新竹市稅務局說明,以下兩種情形可使法定空地脫離原有性質,進而符合免徵申請資格:
- 情形一: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 當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被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正式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該土地即脫離法定空地性質,土地所有人可依無償供公眾通行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 情形二:依相關規定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透過合法程序將法定空地自建築基地分割,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該土地亦不再屬於法定空地,符合免徵申請條件。
四、實際案例:陳先生的30坪通行地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陳先生住家旁有一塊約30坪的土地,長期無償提供鄰里通行使用。陳先生原以為符合免稅條件,申請免徵地價稅,卻遭稅務機關駁回,原因是該土地屬於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
後來,該土地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正式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不再受法定空地性質的限制,陳先生隨即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順利獲准免徵地價稅。
五、申請期限與注意事項
依稅務局規定,申請地價稅減免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天提出,即每年9月22日前(確切日期依各年度假日調整,建議提前確認)。
- 期限內申請:當年度即生效 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免徵,不必等到次年。
- 逾期申請:次年才能生效 若錯過9月22日的申請期限,即使符合免徵條件,當年度仍按全額課徵地價稅,須等到次年方能適用免徵。
- 核准後免再重複申請 一旦申請核准,且土地用途未發生變更,以後免再重複提出申請,免徵效力持續有效。
六、總結與建議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是一項對土地所有人相當實惠的稅務規定,但法定空地這個例外條件,讓不少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多繳了數年的地價稅。了解自己土地的法律性質,是主張這項稅務優惠的第一步。
核心重點整理
-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私有土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申請免徵地價稅,但須主動申請。
- 屬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的土地,即使現況供通行使用,依法仍須課徵地價稅,不適用免徵。
- 法定空地若經都市計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或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主管機關證明,即可脫離法定空地性質,符合免徵申請條件。
- 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期限內申請當年即生效;逾期申請次年才能適用。
- 核准後土地用途未變更者,免再重複申請,免徵效力持續有效。
- 申請前應先確認土地性質,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洽詢所需文件,確保申請程序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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